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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收费
收费标准
公证事项 收费标准/件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专业职务、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刑事处分等 80元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00元
遗嘱公证 100-300元(保管遗嘱每件30元/年)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 按受益额从2%-0.5%标准规定的比例递减收费
查无档案记载公证 200元
证明土地使用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根据标的额从0.25%-0.01%按标准规定的比例递减收取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据标的额从1%-0.05%按标准规定的比例递减收取
证明民事协议 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200元;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700元;物的保全:不动产800元,其他物证300元;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800元
证明法人资格、资信 400元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500元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400元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元
提存公证 标的额的3‰(最低100元,保管费另收)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300元
现场监督公证 证明抽奖、评奖:非营利性800元;营利性1500元。
证明拍卖:2000元 证明股东大会活动:3000元。
证明招投标:根据标的额按标准规定收取1000-5000元不等
委托、声明等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个人200元,单位800元
公证文书及1000字以内的有关资料英文翻译 60元
保管公证文书 50元/年
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300-2000元/月
抵押登记 根据主债权额按规定收取100-800元不等
调查取证(赴外埠差旅费另计) 50-200元
已受理立卷中途撤回的 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增加公证书份额(每份) 20元

备  注:

1、本收费标准是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浙价费(1998)506号文件制定;
2、需要外出查证的,其调查费由当事人支付;
3、对个别需减免公证费的,由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办证人员不得擅自减免;
4、本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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