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处实行周一至周五的上班制(和有限周六的值班制)。
二、 本处实行三次即发证制、即当事人首次来本处咨询,本处保证解答清楚,并书面开列《公证咨询单》;当事人第二次来处能提交《公证咨询单》中开列的证明材料并且符合要求的,本处保证受理,决不推诿;第三次来处即可领取公证书。
三、 本处对普通公证事项保证当事人从受理之日起的三天到五天领取公证书,复杂的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十天领取公证书,疑难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领取公证书。
四、 本处保证不发生推诿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
五、 本处保证公证书的质量,对已发出的公证书,一旦发现差错,本处保证随时予以纠正,并承担当事人因邮寄公证书及来处更正所耗的市内交通费用。
六、 对《公证咨询单》所列要求以外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可以调查的,本处可代为调查取证。 七、 对有特殊困难需要上门服务的当事人,本处保证从预约登记之日起三天内上门办理。危重病人的遗嘱、赠与等公证事项,本处随时予以办理。
八、 对七旬以上老人、残疾人、军人以及法律援助对象等,本处实行优先服务。
九、 对当事人的投诉及申诉,本处保证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十、 本处设有投诉电话:0571-85213100,接待大厅设有意见箱,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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